《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3)、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Zui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