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资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有哪些?
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类,外资比例可放宽)、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
按照CEPA协定,对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类,外资比例可放宽)、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7项业务。
2、外资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办程序?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执行机构为通信发展司)提交审定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查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执行机构详见第一章)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