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是申请外资ICP必备的材料,今天讲讲《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常遇到的小问题
1、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第十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外籍投资者需要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运营经验。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如果注册资金为美元的,折算成人民币即可。
3、股权结构图中的内资部分应追溯到境内自然人或国有独资公司,外资部分需追溯到境外设立的公司即可。如果某级股东为境内A股上市公司,需追溯其股东。
4、已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想在股东中引入外资。应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提交《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申请书,待审核通过后发放《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企业持审定意见书件后,到工商管理局变更股东,Zui后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