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近期碰到一个客户,公司已经持有省内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简称“ICP证“在做股权变更后,发现股权往下追溯有了外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 股东变更不涉及外资的(指追溯到任何一级都不涉及外资), 可直接去工商变更,30 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的企业信息维护栏目自行更新信息即可。股东变更涉及外资的(含直接、间接股东含有 外资的情况),应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相关流程办理。在省内已持证,现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请上传《注销省内业务经营许可 承诺书》,以及已经在系统中提交的注销省内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任务截图。若已开展经营的可以先提供《注销省内业务经营许可承诺书》,在外资审批流程下来后注销省内许可。在企业领证时,工作人员会核实该企业是否已在系统中提交注销申请,若未提交,跨地区许可证暂不发放。
下面小编一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些常见问题;
1、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只是出资者,并没有经营电信业务的经验,可否申请许可证?
答:不可以,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 534 号令)第十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外方主要投资者必须要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运营经验。
(注:无法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例如:1、外方为货币机构(香港中央结算中心)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只是自然人,没有企业,能否走 外资申请流程?
答:不可以,因为自然人作为外方投资者,无法满足“外方主要 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
3、 申请企业含有外资成分,什么时候可以视同内资情况办理?
答: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 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 71 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 B 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 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 10%(不含 10%),且单一Zui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4、申请合资 ICP 许可证需要提交域名证书,域名证书的公司名 称是国外英文的可以吗?
答:域名可以是公司本身或公司直接股东的,只要符合该原则即 可,中文英文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