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那么,具体是怎么办理呢?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呢?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申请:
1.经营者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4.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措施。
申请
1.申请人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申请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与申请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受理
1.申请人在网上或者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受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受理场所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审查
1.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发证
1.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告,将许可证副本送达申请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妥善保管,并根据需要进行查阅、复制。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式二份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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