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外资可占比
2.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港澳可(WO开放的国家内)。
3.存储转发类业务CDN,港奥50%
4.呼叫中心业务,港澳及境外可
5.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可,其他国家不开放
6.信息服务业务SP港澳及境外50%;ICP中于应用商店港澳可,其他业务50%内
7.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IDC港澳1-50%;需要港澳服务者证明)50%以内。
8.固定网数据传输,港澳及其他国家均不开放
9.DNS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WTO开放的国家小于等于50%
10.VPN外资只对港奥50%以内开放,提供Zui大外资方港澳服务者证明WTO未开放的,或者超过WTO开放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