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备案的五个重要问题
APP备案的五个重要问题
APP备案的五个重要问题
2023年8月4日,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应用程序备案通知》”),明确在《应用程序备案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应用程序(含APP、小程序、快应用等),应在2024年3月前完成备案;在《应用程序备案通知》发布后拟开展业务的应用程序,应先备案后再开展业务。
考虑到《应用程序备案通知》适用范围广泛,为帮助企业全面理解《应用程序备案通知》要求,有效地开展备案工作,众森企服小编梳理了与《应用程序备案通知》相关的五个重要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理解应用程序备案?非经营性应用程序是否也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取得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办理备案。《应用程序备案通知》依托于前述规范要求,结合实践中的网站备案经验,对经营性应用程序(即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下同)与非经营性应用程序均提出了备案要求,但经营性应用程序还应另行获取相应许可。
根据《应用程序备案通知》,应用程序备案实质上成为了应用程序接入网络、上架应用市场、被终端预置的准入门槛要求。由于备案需提交应用程序主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与联系信息,这为主管机关提供了监管抓手,使之在相关应用程序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时,可准确定位责任主体。参考当前网站备案的实践经验,应用程序备案或也涉及主管机关对提交资料的部分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存在所提交主体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企业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网的经营异常名录、服务内容超出经营范围、未取得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等情形,都可能会影响备案的通过。
二、哪些应用程序需要履行备案手续?谁是应用程序备案的义务主体?
根据《应用程序备案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主办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其中,“应用程序”指包含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程序,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放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程序等,即包括移动智能终端、可穿戴智能终端、车联网等智能终端上的通过预置或下载安装APP与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小程序、快应用。
结合当前网站备案实践,触发备案义务的网站一般为通过境内(不含港澳台)网络资源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针对境外组织,实践中,相关网站的备案主体应为境外组织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分公司或由该境外组织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作为营业执照以进行备案。对于应用程序备案,根据部分地方通管局及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咨询意见,目前需备案的应用程序范围主要为通过境内网络资源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境外组织运营的应用程序备案方式延续网站备案实践。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该定义中未限定“上网用户”范围,故企业内部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应用程序理论上也需进行备案,但无联网功能的应用程序将无需进行备案。
《应用程序备案通知》未明确定义何为“应用程序主办者”。在网站备案场景下,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要求,一般而言,域名注册主体与网站备案主体应保持一致,部分地方通管局亦明确网站域名持有者需与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一致。从监管预期出发,应用程序备案主体与应用程序内协议中描述的运营主体亦应保持一致。
三、备案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什么情况下需变更、注销备案?
根据《应用程序备案通知》,通过预置或下载安装的APP应通过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备案,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小程序、快应用应通过其分发平台备案。考虑到前述区分运行平台进行备案的监管要求,同一域名下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亦需分别备案。目前,各地通管局对同一主体可备案的网站有数量限制,如超出一定数量的,需要提供网站建设方案书,目前暂不明确应用程序备案中是否会出现类似要求。
《应用程序备案通知》明确:如发生应用程序信息变更或应用程序注销等情况,应用程序主办者应当通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具体情形如下:
变更情形:《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内信息变更时应当变更,如主体信息、联系信息、应用程序信息、接入信息变更等;变更备案期间,不影响应用程序正常使用。
注销情形:终止提供服务时应当注销;其中,若选择注销主体,则该主体下已备案的网站、应用程序等将被一并注销。
参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备案变更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注销备案应在终止提供服务当日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参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省通管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当涉及空壳备案(即应用程序下域名被注销或应用程序无实质内容)、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填报虚假备案信息或应用程序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用程序备案也可能被监管部门主动注销。《应用程序备案通知》亦明确应用程序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四、小程序备案与APP备案有何不同?如何填写备案材料?
《应用程序备案通知》明确应用程序主办者应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该表内需填写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应用信息与网络接入信息。其中,小程序、快应用无需提供网络接入信息,且就应用信息提供而言,小程序、快应用备案仅需填写名称和图标,包名或ID,运行平台、SDK服务厂商及功能类型信息,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前置审核材料,类目及语种,而无需提供APP备案所需填写的域名列表、公钥、MD5。
微信平台已于近日发布“微信小程序备案操作指引”,相关备案系统将于9月1日正式上线。根据微信目前公开信息,小程序备案所需提交的小程序信息主要为Appid、小程序名称、服务内容标识、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文件与选填备注。
结合网站备案实践与各大平台已发布的备案指南,在填写备案材料的过程中,如下要点值得企业关注:
根据主办单位性质差异,所需的证明材料存在不同,例如,外企可能需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涉及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约车等需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提供相关前置审批材料,如许可证件;
主体负责人与ICP负责人,均可由外籍人员担任,但考虑到ICP负责人需经人脸核验身份,且平台、通管局等可能与相关人员就备案及后续监管进行沟通,故我们理解ICP负责人由了解具体应用程序的境内人员担任,当主体负责人与ICP负责人填写的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部分地方通管局可能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应提供有效的主体负责人与ICP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不同人不能使用同一个号码,应急联系电话一般不应为其备用电话,而应填写与其工作生活密切联系的紧急联系人的电话;
一般而言,相关证件有效期应大于或等于3个月;
同一主体下,应用程序和网站可以使用相同的域名进行备案,支持备案到四级域名及单独使用三级或四级域名备案;
各省通管局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工信部亦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信息和有关承诺书要求进行调整。
五、应用程序备案有效期多长?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不通过有什么后果?
在不存在被注销等特殊情况下,应用程序备案有效。结合《应用程序备案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应用程序备案或备案不通过,可能面临如下后果:
无法接受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提供的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当地通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服务;
未标明备案编号的,由当地通管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