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Zui终不得超过50%。也就是说申请ICP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占比不能超过50%。
外资企业申请ICP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呢?
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这是重点
3、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申请资料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审批服务指南》,申请办理外资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信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资料,以实际申请时审核要求为准;下述资料具体填写要求,请参见《审批服务指南》):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时,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电子版;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电子版;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电子版。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还包括中、外方投资者情况表(未取得审定意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应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审批时间
1. 形式审查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信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实质审查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