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发生一笔征收率3%的销售业务,今年才收到对方公司货款,请问这笔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以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想在四月后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如果发生销售业务时,对方企业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征收率应该填写3%还是1%?
答:应当开具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2月底前已经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发生销售退回时,红字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增值税申报表该如何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