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求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范围
凡在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流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企业应当在系统里填报年报信息。对于未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应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上传信息
每年1-3月,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年报义务,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年报抽查
每年5-9月,工信部和通信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整改处罚
每年5月,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应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在相关企业补充履行年报义务后,电信管理机构可将其从不良名单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