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相关内容:
办理条件
主体资格: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航空器要求: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用于从事载客类、载人类经营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且需与拟从事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
航空人员配备: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如驾驶员、机务人员等
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机场及基础设施: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包括跑道、停机坪、导航设施、通信设施等
作业设施设备: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如航空摄影设备、农林喷洒设备等
赔偿责任承担能力: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等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阶段: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填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航空器适航证明、飞行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审查决定阶段: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 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29.
结果通知阶段: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