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申请体量已趋近饱和,随着带来的是商标注册的重复率增高,商标申请下来的几率也越小,并不是所有注册了的商标都得到了使用,针对这种商标,只要超过三年未使用,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简称撤三申请,让闲置商标得到起使用价值,也让有需要的企业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得到其使用权。
1、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简称撤三申请,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3、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4、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其实,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